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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整车

3 整车3.1 车辆标志3.1.1 车辆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3.1.2 车辆必须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标牌应标明厂牌,车辆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或排量(挂车除外),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工程作业车除外),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厂名。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标牌可不标总、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3.1.3 发动机型号应打印(或铸出)在气缸体易见部位,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气缸体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7mm,深度不小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铸出商标或厂标,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曲轴箱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5mm,深度不小于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3.1.4 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车架(对无车架的车辆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构件)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为10mm,深度不小于0.3mm,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车架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5mm,深度不小于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打印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易于拓印的车辆识别号(VIN)可代替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3.2 车辆外廓尺寸 车辆外廓尺寸限值见表1。表1 车辆外廓尺寸限值

车辆类型 长 宽 高 载货汽车(包括载货越野汽车) ≤12 ≤2.5 ≤4 整体式客车、整体式无轨电车 ≤12 ≤2.5 ≤41) 单铰接式客车、单铰接式无轨电车 ≤18 ≤2.5 ≤4 半挂汽车列车 ≤16.5 ≤2.5 ≤4 全挂汽车列车 ≤20 ≤2.5 ≤4 四轮农用运输车 ≤5.5 ≤2 ≤2.5 三轮农用运输车 ≤4 ≤1.5 ≤2 两轮摩托车 ≤2.5 ≤1.0 ≤1.4 边三轮摩托车 ≤2.7 ≤1.75 ≤1.4 正三轮摩托车 ≤3.5 ≤1.5 ≤2.0 轻便两轮摩托车 ≤1.8 ≤0.8 ≤1.1 轮便三轮摩托车 ≤2.0 ≤1.0 ≤1.1 轮式拖拉机车组 ≤10 ≤2.5 ≤32) 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变型运输机 ≤5 ≤1.7 ≤2.2 定线行驶的双层客车高度限值为4.2m 对标定功率大于58kW的车组长度限值为12m,高度限值为3.5m。

3.3 车辆后悬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封闭式车厢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0%。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55%。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按一、三轴的轴距计算。3.4 车辆核载3.4.1 车辆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标定功率、厂定最大轴载质量、轮胎的承载能力、车厢面积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3.4.2 驾驶室乘坐人数的核定3.4.2.1 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以驾驶室 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等于或大于1200mm核定2人;等于或大于165mm核定3人。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机动车驾驶室内部宽度大于或等于1550mm核定3人。3.4.2.2 驾驶室内双排座位的后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射内部宽度每400mm核定1人。3.4.2.3 带卧铺的货车每个卧铺铺位核定1人。3.4.3 车辆乘坐人数的核定。3.4.3.1 按载质量核定人数:1t折合15人(长途客车1t折合13人)。3.4.3.2 按座垫宽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核定:座垫宽每400mm核定1人;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为0.125m2核定1人,其他允许有站立乘客的客车为0.15m2核定1人。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根据GB12428的规定确定。3.4.3.3 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1人。 以3.4.3.1、3.4.3.2及3.4.3.3计算出来的乘坐人数取最小值核定乘从人数。3.4.3.4 有驾驶室的运输用拖拉机除驾驶员外,可再核定乘坐一名副驾驶员。其座垫宽不小于400mm,座椅深不小于400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允许乘坐驾驶员1人。3.4.3.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乘坐人数的核定。 a.两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乘坐1人; b.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1人; c.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正三轮摩托车车厢乘坐人数按3.4.3.1和3.4.3.2核定,不得设立席; d.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3.4.4 轮式拖拉机车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总质量与拖拉机整备质量的比值)应不大于3。3.5 转向轴(轮)载质量及边三轮摩托车连车车轮载质量3.5.1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轮)载质量与该车整备质量和允许总质量的比值不得小于: ----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含驾驶员座位,下同)的载客汽车30%; ----正三轮摩托车、三轮农用运输车 18%; ----其他车辆 20%3.5.2 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的载质量应分别为车辆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35%以下。3.6 比功率 机动车(无轨电车除外)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8kw/t,其中农用运输车及运输用拖拉机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0kw/t。3.7 侧倾稳定角及驻车稳定角3.7.1 车辆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得小于: ----三轮摩托车、三轮农用运输车 25°; ----双层客车 28°; ----总质量为车辆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 30°; ----其他车辆(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35°。3.7.2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撑杆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应分别不小于8°、4°、4°;在用停车驾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应均不小于7°。3.8 漏水检查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得有明显渗水现象。3.9 漏油检查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km,停车5min后观察,不得有明显渗漏油现象。3.10 车速表检查 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为+20%—-5%。即:当实际车速为40km/h时,车速表指示值应为38km/h-48kn/h。检验方法附录A(标准的附录)。3.11 车辆外观3.11.1 车辆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3.11.2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得大于40mm.3.11.3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得大于10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得大于20mm。3.11.4 两轮摩托车、轻便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中心平面允许偏差不得大于10mm。3.12 图形标志 汽车和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应分别符合GB4094和GB15365的要求。3.13 行驶轨迹3.13.1 车辆直线行驶时,其前后轴中心的连线与行驶轨迹的中心线应一致。3.13.2 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车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驶时,被牵引的车辆不得有明显偏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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