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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难 难在行政执法

  上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据了解,广泛参考社会各界人士的反馈意见后,该局将在今年11月20日之后正式明确规定出台的内容和时间。

  由于我国此项制度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需要大力营建制造商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主动召回”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主管部门的“指令召回”仍是极为重要的管理程序。为此,记者访问了省质技监局有关负责人。

  为汽车时代创造多赢局面

  问:国家质检总局在这项草案中,明确了质技监和检验检疫部门是开展缺陷汽车召回工作的地方管理机构。在该工作压上肩头之前,您是怎样理解这项草案的呢?

  答:广东等沿海地区正在走向汽车时代。数据表明,我省今年的汽车消费升温明显。广州市目前已有机动车140多万辆,列全国第2位,一度达到日上牌300辆新车的纪录;从每百户居民家庭汽车拥有量来看,全省正在逼近3台,东莞等市更达到20台左右。而在汽车消费升温的时候,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也日益突出,目前已经到了需要一个细化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的时候。

  实际上,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一定程度上已为对缺陷汽车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方向,质检部门担负着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职能。所以,缺陷汽车管理制度也可以认为是《产品质量法》在其操作层面上的延伸。

  信息系统和检测机构是关键环节

  问:在具体操作中,您觉得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哪些与该规定配套的措施?

  答:除了主动召回需要监控外,主管部门指令召回,更需要依据一个强有力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机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广东省早有一个机动车辆质检站,但相关设备和检测能力还十分有限;而按照草案,这些系统和机构统一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成立,他们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

  召回实施的关键,就在于这些系统和机构的完善。这样,来自车主、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的质量信息就能迅速地集中起来,帮助主管部门对此进行定性。同时,他们对主管部门负责,在常规的检测、分析和监控中提供车辆制造、设计方面已浮出水面的问题。我相信,国家目前已有了这样的基础,这样的机构和系统将很快建立并完善起来,并帮助我们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监督的具体工作。

  难在与行政执法的结合

  问:许多媒体在报道草案出台的消息时,纷纷将关注点放在对制造商的惩罚措施上,这是否意味着指令召回仍是一段时间内的主流?

  答:在召回制度起步阶段,确实需要主管部门营造逐渐完善的产业氛围。但我相信不久的将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推动下,召回会成为在中国的国内外企业的主动的企业行为。

  问:一旦召回制度正式出台,您觉得在具体执行中,作为地方管理机构的质技监部门要加强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实际上,早在1998年,我省质技监系统就已在全国率先采取对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产品移送稽查、责令企业“召回”等强制措施,今年8月,召回更在我省首次大规模实质性启动,按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口径为“强制收回”严重不合格产品,涉及空调、灯具等质量问题严重的11家企业的11种产品。

  在已有的实践中,我们对这些产品予以查封,责令停产停售,按《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对所涉企业进行处罚,并依法对列入名单的库存产品、收回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除此之外,我们在执法中严格查阅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责令企业限期收回上述产品。已出厂销售的,责令经销企业将它们全部撤下柜台;对拒绝收回或大部分在销产品未收回的企业,质技监系统采取了强制措施。这为汽车召回的行政执法打下了基础。

  事实上,我认为难点也正在行政执法过程。我们缺乏已有的经验,在执法过程中如何与国际接轨,与国情相结合,如何在执法的每一个具体细节中依法行政,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在汽车召回的具体实践中,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后处理力度,将是我们要着重解决的重点、难点与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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