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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量有隐患 法律上该不该双倍赔偿

  因日本三菱越野车的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全国各地声讨“三菱”之声此起彼伏。自去年以来,北京、福建、西安等地发生了多起消费者诉“三菱”的损害赔偿案。

  今年2月,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三菱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三菱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服务欺诈,对发动机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对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国内首例三菱越野车个人用户质量索赔案的一审结果,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案引发的核心话题是:汽车质量有隐患,该不该双倍赔偿。

  “问题”发动机引发诉讼

  原告代理人上海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荣华介绍:上海市民张女士于1997年10月出巨资51.9万元,向三菱公司购买了一部三菱帕杰罗V33越野车,使用后不久即发现发动机有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后,三菱公司同意为张女士无偿调换发动机。

  1998年5月,三菱公司通知张女士已更换了发动机,可以提车。提车时,双方未办理提车手续。之后,张女士继续使用该车,但车的动力仍然不足,在运转时,有时还会发出一种不正常的声音。因该车的发动机被更换,张女士在1999年秋欲将此车转卖,但经他人仔细检查,发现该车的发动机上已没有编号,与行驶证上记载的不一致。为此,张女士找三菱公司交涉。三菱公司称打发动机编号是很简单的事,不是一定要打,此车的发动机属三菱公司正常更换,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张女士信以为真,故发动机上至今无编号。

  从2000年起,张女士从报刊等媒体上获悉,三菱汽车因质量有问题,遭消费者投诉,张女士密切注视着事态的发展。2001年2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4个单位联合发文,吊销了三菱帕杰罗V31、V33两款车型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对已核发牌照的车辆,车主要及时到三菱公司的特约维修站检修并更换后制动油管。张女士了解上述事实后,便于2001年4月18日在三菱汽车的特约维修站更换了后制动油管。但使她深感不安的是,更换油管的汽车仍会危及行车安全,故再次要求退车。遭到拒绝后,张女士诉至法院。

  张女士认为,三菱公司生产的三菱帕杰罗V31、V33两款车型已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所购的V33越野车因发动机质量问题,经调换后已无编号,也与行驶证不符,有走私之嫌疑;且该车还需调换后制动油管,属设计不当,在调换了油管后,仍存在着行车安全隐患;这些给其精神上造成极度紧张和不安。三菱公司之行为,已构成民事欺诈,故根据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和“消法”等法律之规定,要求退一赔一,并赔偿该车的送修燃料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费等计12.8万元。

  “问题”三菱车是否构成欺诈

  2001年6月5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原被告均对更换发动机的事实无异议。

  开庭次日,原告律师在向三菱汽车特约维修站当时更换发动机的两位维修工取证时发现,三菱公司隐瞒了事实真相,1998年3月更换发动机时仅更换了发动机的主运动件(半总成),而非整个发动机。张女士及其家人再次被激怒,认为三菱公司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欺诈、愚弄了自己。

  今年2月4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三菱公司辩称:本案的争议不属买卖合同质量争议,基本事实是发动机是否有故障,故障又是何种原因造成的。但目前用技术鉴定来作定论尚有难度。当时也是在双方没有明确责任的情况下,三菱公司无偿地给原告调换了发动机主件。发动机主件调换后,该车又使用了一段时间。现在原告说发动机有动力不足的问题,又不同意申请鉴定,那么,原发动机的质量争议不应构成原告诉请退还现车辆的事实依据。

  被告经销的车辆,车型有设计不当,但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4月4日第7号公告,说明国家行政机关对重新设计的后制动油管是认可的。原告也已在指定期内,进行了召回修理,已更换了重新设计的后制动油管。原告没有任何被告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证据。原告仅仅以媒体上的视听资料和以公告认定的设计缺陷作证据,要求退还车辆,显然不够有力,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所谓三菱的欺诈行为就不能成立,退一赔一更无从谈起。

  原告代理人高荣华律师认为:

  本案中,原告的退车诉请不仅事实有据,也有法律根据。

  其一,原告购买的三菱V33型汽车,由于设计不当,涉及行车安全等严重质量问题。在2001年2月26日,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吊销了三菱V31和V33型越野车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产品质量应符合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要求。现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汽车,因不符合国家的行业标准而被吊销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说明该产品是不合格商品。

  其二,原告的汽车虽已更换发动机半总成和油管,但并不证明该车已是合格产品,汽车作为耐用消费品,要求产品能长期处于安全状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出售给原告的车辆是国际品牌车,其品质为一类车,因此,原告享有被告提供的一类车的商品和服务来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由于汽车在合理使用期内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没有给原告提供一个合理的安全状态,足以构成潜在的危险。根据“消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就应负消费合同的瑕疵履行责任。

  其三,被告于2001年2月28日向中消协提交的“在中国召回对消费者的赔偿方案”明确,“在必要情况下,为个人生活需要通过正常渠道使用上述两款车的用户(消费者)可直接与销售方联系回购事宜。”本案讼争之车系原告为生活所需购买,属回购之列。据此,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而被告对原告所购汽车在发动机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上,同样存在着欺诈之故意。首先,在更换发动机时,被告提议出具两份不同内容的检修报告并要求原告签字,要求原告承认发动机问题是使用不当造成的,其目的在于隐瞒事实真相。其次,被告答应为原告更换发动机,但事实上更换的只是发动机半总成。半总成和总成一字之差,行为性质完全不同,已构成民事欺诈。再次,被告对新换的发动机缸体不加盖钢印,原告知道真相并向其交涉后,被告不以为然,称属正常更换,不存在法律障碍。然根据有关规定,发动机编号与行驶证上的记录不相符,应办理变更手续后才能验车,而变更发动机编号,应提供来历凭证和修理厂证明,但被告至今不提供,致使该发动机编号无法进行变更。可见,被告在服务时隐瞒事实真相,其瑕疵服务系故意所为,存在着欺诈。

  鉴于被告的行为属民事欺诈,根据“消法”第四十九条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1999)528号通知第三条消费者权益纠纷第一款中的规定,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给购买人以加倍赔偿。

  法院判决:整车欺诈不成立,发动机换一赔一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认为被告出售车辆隐瞒质量问题,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的诉称,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在出售上述车辆的保质期限内,对有质量问题的发动机应按双方事先之商定作整机的调换,但被告在实际修理时仅对有质量问题的发动机进行部件调换,且对原告隐瞒了这一事实。此外,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所调换的发动机部件系原装进口,审理中也未能提供相应的凭证或合法手续。在保质期限内更换有质量问题的发动机是被告全面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之一,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消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具有欺诈性质的民事侵权行为。对此被告应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

  被告三菱公司为原告更换三菱公司生产的原装汽车发动机一台;赔偿原告人民币6万元。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上诉称:

  原告的诉请是要求退车,而最终是针对发动机作出退一赔一的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被告为原告维修车辆,说明已履行了义务,现在的车辆已不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判认定被告在保修期内没有全面履行保修义务是没有依据的。

  与此同时,张女士也提出上诉,坚持称三菱公司有欺诈行为,要求对整车退一赔一。

  面对“问题”三菱车,法律做什么

  据了解,我国境内的7万余辆三菱V31、V33越野车均系日本制造,而三菱越野车安全隐患之重,涉及之广,影响之大前所未有,因此,本案的终审结果具有重要意义。那么,三菱公司究竟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该赔偿呢?本案在法律界引起了争议。

  有一种观点认为,向汽车生产厂家索赔必须符合侵权之债的4个构成要件。目前中国的法律只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发生的损害和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对在设计缺陷和质量隐患及可能会发生的损害进行索赔尚无法可依。

  对此,上海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荣华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出售的车辆隐瞒质量问题构成欺诈,对此,本代理人不能认同。因为,所谓“欺诈”是指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本案中,被告故意隐瞒车辆的质量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构成了欺诈。故意欺诈,只要经营者否认,消费者是无法举证的,这只能使被告逃脱责任。

  法律专家针对三菱公司构成欺诈的依据及其法律后果分析认为,由于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对“欺诈”作了特别严格的规定,因此在诉讼中能否认定三菱公司构成“欺诈”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至关重要。再有,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只有为个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才能被称为消费者,这一部分车主可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双倍赔偿。但单位购买的怎么办呢?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充分维护三菱车主权益存在先天不足之处,但问题在于法院能否本着为中国三菱车主负责的精神,以法为本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法官也可以根据《合同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援引日本的《制造物责任法》,在赔偿数额上有所突破,以求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三菱车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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